湖北十堰:手机号被恶意使用频遭骚扰,怎么办?
离职十年
(资料图片)
突然频遭营销类电话骚扰
查询后竟发现
私人手机号码与电子邮箱
被申报为离职公司的企业联系电话与企业电子邮箱
这是否属于侵权范围?
离职公司是否应对这一事件负责?
被骚扰者能否获得应有的赔偿?
近日,湖北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小邓于2011年至2012年5月期间在湖北某公司工作,2022年6月下旬起,他突然不断接到大量营销类电话。
不堪其扰的小邓到相关职能部门查询后,才发现自己的私人手机号码与邮箱竟被十年前所工作的公司申报为2021年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企业联系电话与企业电子邮箱。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自己的生活回归正常,小邓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
茅箭区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权利并导致他人人格权造成侵害的行为人,应该承担与其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未经小邓同意,将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企业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绑定为已离职十年的小邓个人电话和电子邮箱,侵害了小邓的个人信息权利,故支持小邓主张该公司将自己的相关信息在该系统内清除掉的请求。
由于该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公示的企业联系电话确属小邓个人的电话号码,不特定的他人通过上述公示系统的联系方式向小邓拨打电话长达一年之久,客观上确实对小邓的工作秩序和生活安宁造成了重大影响,并对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与干扰。基于上述案件事实,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判决涉事公司将邓女士的个人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清除掉、向邓女士做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邓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判决书向原被告送达后,双方均表示息诉服判,该公司愿意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规范政府企业和个人在使用个人信息方面的行为。人人都能依法享受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遵守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对企业而言,在数字化时代,收集和处理用户信息应当秉持“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要加强自守自律,坚守行业底线,不触碰法律红线;对于个人而言,也应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敢于并善于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十堰市茅箭区法院杨琴、张益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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